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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收费之争 谁是最后的赢家?
作者:鼎信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6-05-11 11:25:40

2006119,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包房/(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这个公告一经发布就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广州、上海、深圳等地娱乐业协会纷纷对《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公开表示将拒绝按照该公告支付版权使用费。

收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引发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收费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12元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两个方面。根据版权局的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但两家协会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这个标准就是12/包房/天。

两个协会的背景如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12月,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版音像制品、举办现场演出、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于2001年开始筹建,于国家版权200512年底批准成立。主要管理音像节目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及发行权。

各地娱乐业协会主要质疑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还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没有正式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尚处于筹备阶段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作为收费主体是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不具备一个合法的收费主体身份。

在一片质疑声中,中国音像协会于20061223日在北京召开了内部会议。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表示:“按照权利人的委托,我们将从200711日开始收费。”收费的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在最高标准每个包厢每天12元钱的基础上,与卡拉OK经营者协商,进行适当下调。(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

从以上报道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得出,中国音像协会和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坚定的收费态度是没有转变的,“收费的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规定”的提法,听起来似乎更像是行政收费。不过,国家版权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在卡拉OK版权收费的事件中,国家版权局所扮演的只是服务性的角色。他表示:“版权局的角色,第一,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进行审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经营活动、章程、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进行公告。第二,集体管理组织跟版权局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是被监管和监管的关系。”

当听到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坚持于11日收费的消息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明确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之前,该协会筹备组关于卡拉OK版权收费的任何说法,广州经营业者不会听取。”黄世球还表示,希望国家版权局能够到广州等国内主要城市就卡拉OK版权收费,实地调研,听取经营业主的意见。

卡拉OK版权收费背后的利润

收费主体的争议还将持续,收费是否有更为深层的内涵呢?对卡拉OK版权收费,同时引起了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的高度关注,两个部门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并分别授权其下属单位实施,是什么原因促使两个部门有如此之高的效率呢?

此前,多家媒体测算,中国一年的版权使用费可达百亿,收费主体最多可以得到20亿元左右的管理成本。

据《京华时报》的统计显示,目前上海共有3000多家KTV企业,小的每家有十几间包房,大的有200多间包房。如果按照平均每家企业30个包房、每个包房每天12元计算,上海一年的版权使用费约为3.9亿元,那么抽取管理费最多可达到7800万元。

通过央视《经济半小时》的采访可以得知广州市版权局的初步调查和估算,如果按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计算,每年广州市的卡拉OK版权费用将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数目。广州市版权局副局长周宪华:“纯卡拉OK广州是510多家,按照满打满算按照12块钱一个包房,我们粗略统计我们广州版权使用费收费是5000万,全部包括是7000,把餐饮卡拉OK列进去的话是7000万。”

对于这么一大笔收入将如何分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负责人王化鹏表示,大部分费用将会分给各音像公司和音像版权权利人,作为管理者,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也将从中提取20%的管理费。而中国音像协会会长刘国雄则认为这个比例大概在30%40%左右。

版权局、文化部对卡拉OK版权收费的进程

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相继介入。一方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一方拥有卡拉OK厅的管理权。

2006718日,文化部宣布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拟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以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

720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 7月27,国家版权局明确表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标准(草案)即将公布,预计将按照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每首歌平均0.17元的标准收取。

83日,文化部公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初定年内完成武汉、郑州、青岛三个城市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

82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出版权使用费的标准征求意见: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包房每天12(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11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称,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为每天每包房12元。

119日,文化部工作组在长沙市安装KTV收费系统。系统在长沙市内其余19家试点KTV全面铺开。这套收费系统对于曲库歌曲的上传、下载以及点播次数都有详细的记录。

1223日,中国音像协会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在北京召开了内部会议。确定将从200711日开始收费。

卡拉OK版权收费谁是最后的赢家?

对卡拉OK征收版权使用费应该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进步,著作权人的权益开始受到了重视。只不过版权收费演变成为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与各地的娱乐业协会,以及在他们背后的著作权利人、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之间的角逐。谁将成为最后的赢家变得扑朔迷离。

尽管角逐还在延续,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对收费主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的争议,都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也许版权收费最终会在多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施行,只是更为合理、让多方满意的收费方式或许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

消费者作为卡拉OK版权收费的另一方当事人,他们最为关心的是KTV经营者是否会提高价格,让他们来为版权收费买单。消费者不想成为最后的输家。KTV的经营者们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高价格,但是最终的收费结果很可能会促使他们改变价格。当然,这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并不是争议的焦点,也不是版权收费的本质。如果涨价,可以理解为市场决定了价格,也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价格抬高。卡拉OK版权使用的免费套餐终将结束,无论谁来买单,对于著作权人来说都将是件好事。无论谁是赢家,卡拉OK版权收费都将促进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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