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构类专利数值限制必要性的讨论
各位知识产权业的同仁,每年的426国际知识产权日是我们知产行业的大事,今年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支持下,由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山东金融业联合会、菏泽学院政法学院联合主办这样一场关于“知产服务·创新实务”的主题沙龙,我们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来分享、探讨我们如何提升服务能力、更好的为企业赋能,为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赋能。
今天我要分享的题目为“对于结构类专利数值限制必要性”,我将结合案例来分享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各位共同学习、共同提升。
由于科学技术的经验属性,越多的经验堆积,越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持续发展。而专利作为技术功利主义的代表,其恰恰可以起到促进技术研发者尽早公开技术方案的作用,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技术进步的目的。而对此付出的合理对价就是对于赋予技术研发者的垄断性利益,也就是专利权。因此,专利制度需要使技术研发者付出与其所得利益达到一种动态平衡,若技术研发者得到的利益过少,则会使得后续的技术成果更多的走向技术秘密保护而非专利保护;若技术研发者得到的利益过多,则一方面使得公众利益直接受损,另一方面,也会催生寄生于专利制度而非专注研发的投机者的出现。
上述不均衡性已然有所体现,特别是在部分数值限制类型的结构类专利中。本文所说的结构类专利指的是以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为发明点的专利。对于该类专利,现阶段一般是将关注点放在组件以及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上,数值保护一般作为次要保护点甚至不作为权利要求。
当然,采用该种保护策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结构类专利的主要贡献点一般还是在组件和连接关系上,具体的数值限制一般没有多大保护作用,反而会缩小保护范围,比如若权利要求明确要求两层以上的结构,在涉案产品采用单层结构的情况下,涉案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
另一方面,数值保护本身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至少表面来看,并没有组件和连接结构的表述方式更加直观。
但是,需要说明是,公开换保护是一个指导方向。在实际的操作中,专利权的垄断性保护需要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授权和确权阶段,主导该阶段的政府机关是知识产权局,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有创造性,创造性的判断则是依托于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很多专利根本无法安然通过授权确权过程而被直接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个阶段则是维权阶段,主导该阶段的是法院,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主要是判断涉案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与涉案产品所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也就是说,在第一个阶段,处理的对象是整体技术方案,需要考虑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但在第二个阶段,本质上只是考虑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方案相同,则其他方面几乎不用考虑,若技术方案不相同,但存在等同的可能,现有的判例一般是倾向于找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中有可能相同的技术问题或者技术效果,只要有一个方向有一致性,则认为有了等同的基础。
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之间的不连贯性和不一致性使得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在第一个阶段通过变换角度,为技术方案找到一个符合三步法的技术问题,然后构造试验,来使得对应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得到授权;而在第二个阶段由于其以权利要求为核心,构造的技术问题反而成为了配角。总之采用该种申请策略,起到了保护原始技术方案的目的。
当然,在通常情况下,上述方式已然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利益之间达到了均衡,因为即便是构造出来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自身也需要有区别技术特征存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脆弱的平衡会被打破,专利权人在并未付出相应对价的前提下,却能得到一个稳定的,某些情况下还是很大的垄断范围,比如在一些存在数值限制的结构类专利当中。
下面通过案例简要解析出现这一问题的缘由。
案例一:
专利名称为火花塞,专利号为201080040132.7,优先权日为2009年09月18日,申请日为2010年08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的专利中,其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火花塞,
包括:绝缘体,具有在轴线方向上延伸的轴孔;和
端子电极,具有插通于上述轴孔的后端侧的棒状的脚部以及从上述绝缘体的后端露出的头部,
上述脚部的前端部固定于上述绝缘体,并且上述脚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35mm以上,
上述火花塞的特征在于,
上述端子电极的重心位于上述绝缘体的内部,
上述端子电极的重心位于沿着上述轴线从上述绝缘体的后端向前端侧5mm以上的位置。”
考虑到火花塞自身的必备结构,必然需要设置绝缘体、端子电极以及其脚部、头部,因此其最主要的保护点是两个,一个是脚部的长度为35mm,另外一个则是端子电极的重心在从上述绝缘体的后端向前端侧5mm以上的位置,且由于35mm自身主要是配合所用的车的火花塞位置使用,因此其实质上一个发明点就是子电极的重心位置。
该方案授权的基础是下图:
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火花塞,
包括:绝缘体,具有在轴线方向上延伸的轴孔;和
端子电极,具有插通于上述轴孔的后端侧的棒状的脚部以及从上述绝缘体的后端露出的头部,
上述脚部的前端部固定于上述绝缘体,并且上述脚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35mm以上,
上述火花塞的特征在于,
上述端子电极的重心位于上述绝缘体的内部,
上述绝缘体的位于后端侧的后端侧主体部的外径为9mm以下,
上述头部的重量为0.8g以下。”
如上分析,该技术方案,实质上保护了两个数据,“上述绝缘体的位于后端侧的后端侧主体部的外径为9mm以下,上述头部的重量为0.8g以下。”
该方案授权的基础是下图:
第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火花塞,
包括:绝缘体,具有在轴线方向上延伸的轴孔;和
端子电极,具有插通于上述轴孔的后端侧的棒状的脚部以及从上述绝缘体的后端露出的头部,
上述脚部的前端部固定于上述绝缘体,并且上述脚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35mm以上,
上述火花塞的特征在于,
上述端子电极的重心位于上述绝缘体的内部,
上述绝缘体的位于后端侧的后端侧主体部的外径为9mm以下,
上述头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5mm以下。”
如上分析,该技术方案,实质上保护了两个数据,上述绝缘体的位于后端侧的后端侧主体部的外径为9mm以下,上述头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5mm以下。
该方案授权的基础与权利要求2一致:
在该专利中,其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脚部断裂的问题,据了解,在实际的生产使用中,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但是,实际情况由于很难考证,在纸面上,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上述技术方案以及其对应的实验却是完全满足“三步法”对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
而在侵权判断时,也只是需要判断涉案产品是否满足上述参数,而至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脚部断裂的问题,则并不在侵权判断的考量范围。
案例二:
专利名称为压缩机,专利号为00811303.3,优先权日为1999年08月11日,申请日为200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是奥克斯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购得后用来起诉格力公司,并获得阶段性胜利的涉案专利。对于压缩机客体,该专利同样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由于其布局方式与案例一几乎一致,因此,此处只是以权利要求1作为例子进行说明。
权利要求1:
“一种压缩机,包括:
其上连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壳体;
设置在所述密封壳体内的压缩机构单元;以及
设置在密封壳体内的电动机单元,所述电动机单元包括用于驱动所述压缩机构单元的定子和转子,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动机单元内形成有用于供自压缩机构单元排出的气体通过的气体通道,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所述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和第一个案例对于权利要求分析的方向一致,该专利实质上保护的是“并且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所述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被设定为0.3或更大。”
该技术方案主要是依托下图:
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若小于0.3,则排油量增加,供给压缩机单元的润滑油减少,机械损坏可能性增大、压缩性性能恶化。
另外两个关于压缩机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是同样的情况,分别利用相应的实验结果来找到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拐点数据。
由此可见,对于专利代理师来讲,数值保护在结构类专利中并不能弃之如敝履,在授权和确权过程中,若本身组件和组件连接关系上的发明点较弱,则需要考虑数值保护。当然,在结构类技术方案的技术挖掘中,更需要考量数值保护的必要性。而如何达到数值保护的目的,上述案例提供了参考。
成熟的数值限制并不是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不当限缩,而是对于专利权基础的再加固,这对于应对专利审查员的授权审查以及后期的专利无效确权审查都会带来深远影响。但需要说明的是,若基于真实技术问题,该种方式完全符合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但是,若技术问题并非技术方案自身所有,而是通过臆造、苛刻试验条件、特殊试验条件等方式归纳得到的技术问题,然后基于该技术问题的解决,得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此种方式得到的专利技术垄断权实质上是利用智力、资金、实验条件等优越性对于民众利益的不当剥夺,应予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