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黄彩丽法官团队,因为她们的专业、高效,在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保障农耕用肥的正常供应下,短时间内化解了我们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作为原告的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全维公司)总经理李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表示。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标的额1000万元的涉农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让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李锦认为,该案的成功化解,体现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司法担当,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提出高额索赔
涉案专利是名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39601.1),其原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以生产复合肥、控释肥、绿色生态肥为主业,开发利用工农业废弃物制造肥料的环保型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我国化肥行业首批上市公司之一。2019年1月29日,全维公司受让获得涉案专利。
全维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敬伟告诉本报记者,全维公司发现,自2012年起,广东富爱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爱思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专利方法和权利要求10中的设备进行复合肥料的生产和销售,侵占了全维公司的市场地位并给全维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基于此,全维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富爱思公司停止侵权、拆除生产化肥的高塔造粒设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在提起该案诉讼时,全维公司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法院赴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对被诉侵权高塔造粒设备内部的结构及装置进行勘验,对生产复合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进行封存,并调取生产复合肥工艺相关的生产操作手册、生产流程说明、操作规程等资料进行复印。
变更保全申请
黄彩丽法官告诉本报记者,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和在案证据,合议庭了解到富爱思公司曾在宣传其生产能力时,提及被诉侵权设备的环评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情况,合议庭及时向全维公司释明相关情况,引导全维公司变更保全思路,仅申请调取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来确定产品特征,将证据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证据保全方式的转变,有效化解了保全措施可能引发的矛盾和损失,同时也解决了向富爱思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的时效问题,为双方的协商和解提供了基础。
随后,在黄彩丽法官团队的促成下,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最终以富爱思公司向全维公司支付专利技术年使用费的方式达成和解,富爱思公司可继续使用化肥生产设备。双方化敌为友,形成双赢局面,全维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对于法院的调解,丁敬伟表示敬佩。在他看来,法院的上述做法,不仅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障了民生和粮食安全,其大局观和专业程度值得点赞。
本报记者多次联系采访富爱思公司,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复。
兼顾各方权益
据了解,涉案专利内容为生产化肥的方法和设备,纠纷发生时正值春耕时节,因此,该案不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春耕春种、农获产量等民生问题。
“基于此,合议庭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要确保民生促进稳定。”黄彩丽法官介绍,在该案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问题上,全维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由于被诉侵权高塔造粒设备化肥年产量达20万吨,属于大型的复合肥生产设备,全维公司难以自行取得设备或进入设备内对技术方案进行取证,故其证据保全申请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采用停机勘验的证据保全方式,将导致被告因停产而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正值春耕时节,如停止复合肥生产设备的运转,容易影响当地的春耕用肥供应及化肥价格稳定。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民生和粮食产量也是该案审理的重中之重。
那么,合议庭引导当事人变更证据保全方式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对此,黄彩丽法官介绍,法院发现富爱思公司在网站宣传其生产能力时,提及过具体的产品型号、《年产20万吨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项目》环评文件、“高塔复合肥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等信息,经向全维公司询问被诉侵权设备的建成情况和使用状态,并通过咨询涉案设备的建成和使用前是否必须获得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等情况了解到,涉案化肥生产项目确有《高塔喷浆造粒复合肥项目》(2007)64号环评报告以及相应的环保验收报告,且上述报告所监测的数值可初步确定涉案生产设备及产品特征。而且,富爱思公司的环评文件和环保验收报告均由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区分局进行管理保存。因此,法院通过向全维公司释明,引导其变更保全思路,仅申请调取上述环评报告和环保验收报告来确定产品特征,将证据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为双方的协商和解提供了基础。 (本报记者 姜旭 通 讯 员 陈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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